“如家”把一家叫“味如家”的餐廳給告了頭條

餐飲界 / 萬凌云 / 2017-05-10
因為丹陽“味如家餐廳”中有“如家”字樣,這被真正的“如家”盯上了。昨天,記者從丹陽法院獲悉,最終法院從倡導市場主體在知識產(chǎn)權保護方面應獲得公平待遇的角度,駁回“如家”訴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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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丹陽“味如家餐廳”中有“如家”字樣,這被真正的“如家”盯上了。昨天,記者從丹陽法院獲悉,最終法院從倡導市場主體在知識產(chǎn)權保護方面應獲得公平待遇的角度,駁回“如家”訴求。

法院方介紹,2016年8月30日,原告和美酒店管理(上海)有限公司發(fā)現(xiàn)被告餐廳名稱含有 “味如家餐廳”字樣,其服務標識為“味如家”。原告認為“如家”是其專用注冊商標,被告餐廳名稱及服務標識含有“如家”文字,且被告經(jīng)營范圍與“如家”注冊商標核定經(jīng)營范圍存在重疊,于是向丹陽法院提出訴請:被告餐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“如家”商標專用權的行為,不得在其經(jīng)營場所和宣傳中使用“如家”文字和服務標識;其次,被告立即變更餐廳名稱,名稱中不得含有“如家”文字;再者,被告賠償因其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致原告的經(jīng)濟損失14萬元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費用。

“如家”把一家叫“味如家”的餐廳給告了

丹陽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作為一家小型快餐店,所使用的“味如家”服務標識在音、形、義以及漢字字體、搭配使用的圖案等方面,與原告的“如家”商標均存在明顯區(qū)別。“味如家”服務標識中的 “如”、“家”二字僅為表達被告標識意思的部分組成文字,且被告將 “如”、“家”二字與“味”結合使用,意即提供家常口味、經(jīng)濟實惠的家常飯菜,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,并未突出使用“如家”商標。故此,不存在消費者因受誤導而對被告服務的來源產(chǎn)生誤認的可能,通過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,“味如家”與“如家”并非近似商標。

據(jù)此,丹陽法院近日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。

采訪中,主審法官表示,商標權因其財產(chǎn)屬性,無論在企業(yè)發(fā)展,還是在當今以科技和經(jīng)濟為核心的綜合國力競爭中,都占有至關重要的地位。

但與過往企業(yè)不重視商標保護形成鮮明對比的是,近幾年法院受理的商標維權案件中,存在很大比例的非侵權和侵權對象錯誤的案件,也有部分注冊商標企業(yè),濫用市場優(yōu)勢地位,過度維權,限制競爭,極大浪費訴訟資源的同時,也損害了中小經(jīng)營者的合法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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